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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颁布日期】 2004-12-03 【文  号】 国农办[2004]295号 【字体显示】
 
 

  一、各地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程中,原则上应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对个别选择专业监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委托地(市)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有监理能力的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

  二、各省(区、市)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规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费支付标准,安排当年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用,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监理单位按照与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与各项目县逐一签订监理合同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所发生的监理费用统一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各项目县按照监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入工程成本。

  四、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省(区、市)当年安排监理费用如有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并相应抵顶下年度应提取的监理费用。

  五、本通知从2005年起开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tdnm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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