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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部分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5-08-18 【文  号】 人社部发[2015]73号 【字体显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的规定,自2015年起,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为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现行促进包括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就业创业各类政策措施,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参照享受。具体包括: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三、各地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移动互联新技术、新媒体,积极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公开政策申请办法、受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技师学院和特殊教育院校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将政策宣传到每一名毕业生,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政策。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细化实施办法,简化操作流程,严格对象审核,做好政策落实的经办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拨付资金,为落实政策提供保障。残联组织要做好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政策的相关服务工作,为毕业生享受政策提供便利。

  五、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政策。要进一步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存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7月31日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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