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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28 【文  号】 吉财粮〔2016〕544号 【字体显示】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4]35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及省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招商引资资金),是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招商引资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活动,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由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以吸引国外、省外资金投入到我省为目标的相关活动,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直部门(单位)承办的经贸交流活动和组织参加大型经贸展洽活动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会同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招商引资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四)根据省政府审定意见,拨付招商引资资金;
  (五)组织开展招商引资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招商引资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组织招商引资资金执行期满或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招商引资资金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招商引资资金管理办法;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和招商引资活动方案,提出招商引资资金年度项目经费支出计划,形成《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省政府审定;
  (四)执行经批复的招商引资资金支出预算;
  (五)具体实施招商引资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对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日常跟踪检查和成果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定期向省财政厅提供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办部门在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的年度《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活动实施前向省财政厅提报经费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对国家和省未明确具体标准的经费支出,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并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招商引资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直有关部门承办在国内外举行的项目洽谈对接等招商引资活动中发生的筹备、组织、协调、会议、委托招商等相关费用。
  (二)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直部门(单位)承办或组织企业参加的经贸展洽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包装、宣传资料印刷以及“吉林省投资促进网”的网络管理系统维护等费用。
  (四)省政府对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使用
  第八条 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0月底前,负责召集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下一年度省级招商引资计划,启动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对编入《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的项目,在执行中如发生变化,由承办部门编制详实的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对未编入《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由承办部门编制详实的项目活动方案和资金预算,经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部分备用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年度计划外的项目和计划内项目不可抗力的超支支出。
  第十二条 当年招商引资计划未执行完毕,剩余资金部分,下年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活动承办单位要对招商引资资金按项目单独核算,不得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支混淆,不属于招商引资活动内容的开支,一律不得在招商引资资金中列支,不得违规使用招商引资资金。
  第十五条 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提供招商引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对违反招商引资资金使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或追回招商引资资金: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招商引资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招商引资资金的;
  (三)未执行招商引资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七条 在招商引资资金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资金的绩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财政厅和吉林省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吉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粮[2014]353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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