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监督检查
  法制
  税收
  预算
  国库
  行政政法
  教科文
  经济建设
  农业
  社会保障
  企业
  债务金融
  会计监督
  农业综合开发
  非税收入
  国有资产
  政府采购
  市县
当前位置>> 农业综合开发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5-08-20 【文  号】 财发[2011]23号 【字体显示】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发 布 人: jd05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吉林省财政监督局主办(2008) 版权所有
本库法规数据为参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