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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05-22 【文  号】 吉财综字[1998]272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财综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纳入单独的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负责基金专户总会计工作,并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申请,办理资金拨付等事宜。基金的总会计和拨款,要分别设专人管理。

  二、在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84)审核后汇总,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单独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管好用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处(科)管理的各部门(单位)的其他预算外资金,都要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户总会计以及其他综合性工作,仍由财政部门的综合处(科)负责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财政专户资金会计核算工作,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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