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城市扶困办、劳动(人事劳动)局、社会保险公司:
为解决省属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和省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1997]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是按《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1997]1号)的规定,为解决省属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设立的专项资金。各代征缴机关,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切实保障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保证我省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征缴的来源及征缴机关:
(一)由省财政厅从省级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中提取20%,并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之前,划拨到设在省财政厅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财政专户。
(二)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所在地的中省直企业、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其他各类企业、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驻吉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省直单位),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工资总额的1‰收缴城市扶困资金,与地方企业分开记账,划拨给当地扶困办。当地扶困办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向省城市扶困办划拨。
(三)从城市扶困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根据《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4%,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划缴”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扶困办要根据当地社会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将各级社会保险公司为当地扶困办代为收缴的扶困资金,按照收缴中省直单位失业保险金额与收缴失业保险总金额的比例,提取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具体计算方法是:当地收缴中省直单位失业保险金数额÷当地收缴失业保险金总额×当地社会保险公司按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的4%划拨的金额数),于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之前划拨给省城市扶困办。
(四)对在省计委立项新建的各类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建设单位按省计委核定投资总额的1%,直接将城市扶困资金缴人省扶困办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专户;省计委凭省扶困办出具的缴款凭证予以审批立项。
(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工商企业、私营企业每户每年上缴50元,其中,夜总会、带有卡拉OK或KTV包房的酒店、娱乐中心、洗浴中心每户每年上缴200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注册或营业执照年检中收取,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之前,划拨到省扶困办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专户。对不缴纳城市扶困资金的工商企业、私营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或进行营业执照年检。
(六)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人中集中1‰,由省财政厅在单位专户资金中直接扣缴,并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之前,划拨到设在省财政厅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专户。
(七)由省劳动厅负责将其直接管理或委托各市、州、县(市、区)代管的中省直单位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在收取用工管理费的同时,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的城市扶困资金集中,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之前,划拨到设在省扶困办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专户。对不缴纳城市扶困资金的中省直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增加工资总额手续,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
(八)省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市扶困捐款及省扶困办或省直其他部门募集的城市扶困捐款,由省城市扶困办负责接收。
三、城市扶困资金代征缴机关可按征缴的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3%的比例提取手续费。
四、城市扶困资金代征缴机关征缴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五、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省扶困办要将征收的扶困资金及时上缴省财政专户。各代征缴机关应严格按照《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1997]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征缴城市扶困资金,要将省本级城市扶困资金征缴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六、省扶困办应在每年初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省城市扶困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使用计划拨款。
七、省扶困办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