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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2-28 【文  号】 长府发〔2017〕4号 【字体显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发〔2016〕40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土壤安全利用和土壤风险管控为主线,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新型绿色宜居城市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黑土地核心区土壤功能得到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生态系统功能有效改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完善。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按照国家发布的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技术指南和省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车辆及含表面涂装工艺的零部件制造、玉米深加工、火电、化学和生物制药、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状况。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环境主要污染物、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等状况;2020年底前,查明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污染状况。综合分析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编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分布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等配合)

  2.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提升县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按照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原则,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和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油田采矿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周边、历史污染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到2020年底,建成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各级政府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等配合)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土壤监测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数据库。建立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间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土壤环境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并逐步向社会开放。(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二)实施黑土地核心区综合保护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升耕地质量,促进耕地永续利用。按照2016—2020年度《全省黑土地保护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榆树市、农安县等地开展耕地轮作等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工程,探索和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黑土地保护整治行动,2017年试点面积10万亩。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食品安全生产基地建设,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完成省下达的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指标。到2020年,逐步恢复土壤肥力,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到2%以上,耕层平均厚度达到20厘米以上,黑土耕地质量显著提升。(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2018年,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以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等产粮大县为试点,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试点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定。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配合)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和园地。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区、双阳区要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加强对耕作层土壤剥离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完善建立全市耕地质量档案,到2020年建立1768.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档案,到2030年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档案,并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和园地集中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配合)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等安全利用指标。(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5.加强林地草地环境管理。在林地草地分布区域,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草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修复。(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畜牧局等配合)

  (四)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配合)

  2.明确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要求。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定期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相关责任方要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等配合)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审批管理,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不得核发规划条件和选址意见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情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不满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土地,不得组织招拍挂出让;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全周期监管,建立并强化土壤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规范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从业单位,协调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2017年,建立并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污染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环境安全。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等配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六)深化土壤污染源监管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排查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确定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城镇建成区、各类工业园区、产粮大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集中养殖区为重点监管区域。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2.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和区域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2018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同步规划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3.强化企业拆除过程监管。在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配合)

  4.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加大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涉重金属企业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指标。(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5.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尾矿库污染管控。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和长效管理,抓好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垦。加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产生放射性废物的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的尾矿库企业应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

  6.规范大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重点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电石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等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 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重点监管全市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全面整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重点监管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单位,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单位,严禁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配合)

  7.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监管。建立污水处理厂(站)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水厂(站)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建委、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集团配合)

  8.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大力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比重,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力争到2022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焚烧处理,关闭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

  (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

  1.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普及和深化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开展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集成推广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术,不断提高肥料利用率。积极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有效模式,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着力提升耕地内在质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构建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有效提升病虫害防治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扩大低毒生物农药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加速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高毒农药。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供销社等配合)

  2.深入开展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代木、纤维原料、清洁制浆、生物质能源、商品有机肥等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完善配套产业及下游产品开发,延伸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大力开展秸秆还田,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能源化利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研究秸秆捡拾、打捆、切割、粉碎、压块等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范围,降低秸秆初加工成本。到2020年,全面推行秸秆机收捡拾打捆、秸秆还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等配合)

  3.加强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农膜集中处置。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通过与财政支农专项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严禁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从源头保证农田残膜可回收。加大对加厚地膜使用、回收加工利用的资金补贴力度,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逐步健全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农膜回收与再利用机制。自2017年起,优先在榆树、德惠、农安等产粮大县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到2020年,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社等配合)

  4.推进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配套建设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改进养殖工艺,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规范和引导畜禽养殖场(小区)做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工厂化循环养殖、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及大水面网箱养殖底排污等水产养殖技术。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90%,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市环保局、市畜牧局牵头,市水利局等配合)

  5.加强灌溉用水管理。严禁未经处理的工业水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以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确保灌溉用水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负责)

  6.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个。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成全市现有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八)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建委配合)

  2.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2018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区域等因素,启动2至3个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科技局等配合)

  3.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分析、评估耕地和污染地块突出的环境问题。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石油开采、东北老工业基地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和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用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建委等配合)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等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监管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要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备案,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应按照治理修复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修复工程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结果报告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备案并将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国土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综合治土”协调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长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部门。建立综合治土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2.强化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备案。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抓好具体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3.落实部门责任。牵头部门是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逐年制定年度目标及任务措施,报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明确具体任务承担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任务落实,定期调度并上报进展情况。各项工作配合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实施行业管理,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4.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履行土壤保护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农委等配合)

  (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放长效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推进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三)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考核

  实行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等配合)

  (四)强化土壤环境法治建设

  1.推进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实施细则,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相关规定。制定土壤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理和验收、专项资金使用等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委牵头,市法制办、市建委等配合)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皮革与电镀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国土、农业、城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建委等配合)

  3.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县区基层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设备、调查取证执法装备和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各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市级环境应急机构达到国家三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配合)

  (五)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1.加强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围绕土壤环境监测、分类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科技需求,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研发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隔断等普适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方面,重点推广土壤原位修复、土壤与地下水一体化修复、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治理等适用性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配合)

  2.推动土壤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推动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基地,培育服务性土壤环境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环保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壤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林业局等配合)

  (六)加强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配合)

  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违规违法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等配合)

  3.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农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配合)

  (七)开展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微信等大众传媒,结合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文广新局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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