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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8-14 【文  号】 吉财预[2017]608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 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4日 

  附件

                                     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资源枯竭城市应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三条 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和补助期限。

  (一)经国家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市县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省财政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情况确定补助对象。以往试点地区3年补助期满后相应取消。

  第四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考核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 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按照以下公式进行分配:

  该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额=资源枯竭城市补助+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奖惩资金

  第六条 资源枯竭城市补助分为定额补助和因素补助。按照以下公式测算:

  该地资源枯竭城市补助=定额补助+因素补助。其中,定额补助考虑县级、市辖区,分为两个档次,补助金额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因素补助=按因素法分配的资源枯竭城市补助总额×[各市县非农人口(市辖区采用总人口)占比×人均财力系数×困难程度系数×成本差异系数×资源枯竭程度系数×资源类型系数]。

  人均财力系数根据各市县财力总额和人口总数分市、县、区分别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和成本差异系数参照当年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测算。

  资源枯竭程度系数参照可利用资源储量占累计查明储量的比重分档确定。

  资源类型系数分林木资源和煤炭等其他资源两类。其中,林木资源类系数为80%、煤炭等其他资源类系数为100%。

  第七条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根据各市县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面积、个数和人口等因素测算。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市县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某市县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面积占比×权重+涉及人口占比×权重+涉及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权重)×主导产业衰退地区系数×按因素法分配的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补助总额。

  主导产业衰退地区系数根据相关市县主导产业衰退情况确定。

  第八条 奖惩资金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考核结果较差的市县,按国家相关规定扣减当年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增量及存量资金。

  (二)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县,按国家相关规定增加当年一定比例的转移支付增量资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方案,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

  第十一条 各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强化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及时将自评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对市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708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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