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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7-08-18 【文  号】 吉财预〔2017〕669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备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8日

  附件

                                        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市县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按照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等,以下统称为重点生态县域)和国家禁止开发区域。

  (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三)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县(市)。

  省财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制定情况和财力情况,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转移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市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分县测算分配。

  某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

  (一)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功能县域,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其中,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参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情况、生态保护区域面积、贫困情况等因素分档分类测算。

  (二)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市县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

  (三)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县(市)。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县(市)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

  (五)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县域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县域,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

  为保障各市县转移支付的稳定性,根据各地获得资金增幅进行适当控制调整。在总量资金增长的情况下,原则上保障当年对市县测算转移支付数额不少于上年数额。

  第五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市县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同时要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省对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吉财预〔2016〕798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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