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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09-28 【文  号】 吉财采购[2003]3号 【字体显示】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统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统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的第四季度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年初确定的进入部门预算的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各种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国有资产变卖收入、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的确定,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单位对同一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和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

  第八条 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指省政府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即: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性质为非盈利性独立事业法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政府采购。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的履行。

  (四)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

  (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政府采购。

  (六)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采购事务。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本系统或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即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归集并支付审核政府采购资金。

  (三)审查进人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对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

  (五)研究确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技能标准;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省级集中采购执行机构进行考核。

  (六)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七)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

  (一)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组织招标及履行采购合同;

  (四)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第十二条 采购人要依据当年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采购人依据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及资金进行细化,以表格形式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并批复年度采购计划。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批复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接到计划和任务通知后,应及时与采购人衔接,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采购方式,高效率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对实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专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进行评标、签订合同;按规定需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法律规定,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范程序和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按《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约。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负责;大型设备和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应请质检部门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采购执行机构应将变更或终止的理由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年度部门预算(内含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归集到政府采购专户。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或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连同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国库部门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特殊情况需要预付或垫付资金的,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归集与支付具体办法按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执行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省级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定,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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