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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16-06-23 【文  号】 吉财农[2016]531号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畜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畜牧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和《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畜禽和其他经济动物疫病防控、质量安全、良种繁育体系、规模化养殖等畜牧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纳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事项;
  (二)会同省畜牧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畜牧局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分配因素及权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规则和程序;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会同省畜牧局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省畜牧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和评估(延续项目除外),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分配建议;
  (六)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会同省财政厅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监管;并会同畜牧部门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市)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按照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确定的职责做好项目选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三章 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省畜牧局论证评估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九条 省财政厅每年编制年度省级预算前,会同省畜牧局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退出。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畜禽和其他经济动物产业,具体包括:
  (一)疫病防控方面。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监测防治、无害化处理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等项目;
  (二)质量安全方面。支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畜禽定点屠宰场质量安全链建设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等项目;
  (三)良种繁育体系方面。支持畜禽品种培育、扩繁场和种畜禽场建设、优良品种引进、畜禽繁改和优质冻精补贴以及种畜禽检测等项目;
  (四)规模化养殖方面。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支持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养加销全产业链建设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畜牧业发展重点事项与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以及与畜牧业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分别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据实补贴、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五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省畜牧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资金需求等预算安排建议,于7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畜牧局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提出安排意见,编入省级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细化落实到市县和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用于解决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发生的支出部分,原则上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30%,在具体使用时,省畜牧局提出安排建议,经省财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第六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四条 省畜牧局根据省政府年度现代畜牧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指导意见或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根据不同支持内容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管理。
  (一)因素法管理
  1、省畜牧局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因素及权重,计算确定各市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
  2、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对省级采取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资金,按照省里下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确定项目和资金分配额度,并按要求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局备案。
  (二)项目法管理
  1、省畜牧局和市(州)、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滚动管理,并按照急需、重点排序。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2、省畜牧局组织全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省畜牧局和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分别对本级申报的项目审核把关。
  3、省畜牧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全省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良种繁育体系(除畜禽品种培育、种畜禽检测方面外)、规模化养殖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包括养殖数量(30%)、产值(25%)、贫困地区(5%)、绩效评价结果(20%)和重点项目(20%)。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疫病防控、质量安全和良种繁育体系中畜禽品种培育、种畜禽检测方面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具体按照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畜牧局于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资金拟分配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送省财政厅(据实结算项目除外)。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畜牧局资金分配意见,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市(州)、县(市)专项资金于10月31日前告知; 对于据实结算性质的专项资金,于当年9月30日前下达。省直项目资金列年度部门预算或执行中下达,对执行中下达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拨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先建后补”项目的,省财政厅可将资金预拨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待项目完成并经考核验收合格后再清算。考核验收不合格的,省财政厅收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指标文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计划,扩大开支范围。除国家和省要求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外,确需变更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及时上报原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审批单位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结余结转等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畜牧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畜牧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各级畜牧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和畜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暂定5年(2016-2020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制定的《吉林省省级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农[2014]360号)同时废止。
 
 
 
  发 布 人: jd02 附  件: 打 印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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